三国之谋伐 第十四章 中庸之道(3/5)

    220到660,关5年。

    660枚五铢钱到二两金之间,无期徒刑,脸上刻字。

    二两金以上,弃市。

    一斤金子价值一万钱,十六两为一斤,那么一两金子就是625钱,二两金子,就是1250钱。

    弃市是什么意思呢?

    就是带去闹事街头,人多的地方斩首。

    到明清时期,就是菜市场行刑。

    想象一下,现代偷几千块钱被判死刑是什么概念。

    这还是汉朝,法律已经算是宽松了一些,秦朝的法律更严苛,偷盗罪几乎与杀人罪并列。

    只要你敢偷,哪怕1毛钱,也得服徭役30天。

    从秦简《法律答问》里来看,基本上就是犯点小罪坐牢服徭役,中罪就是死刑,大罪不用想了,直接连坐。

    如此严酷的律法,也难怪秦二世而亡。

    “既然量刑没错,那是何意?”

    吴恭脸色就更加不好看,把廷尉已经盖章要斩首的犯人临时叫停,硬生生又拉回死牢里,这无疑在打廷尉的脸。

    陈暮说道:“这案子有一处疑点。”

    “哪处有疑点?”

    “公文上说,富商张斗丢失玉器一件,值三两金,后于案犯王乙家中人臧并获,是与不是?”

    “不错,公文里写得很清楚,王乙那日醉酒,趁夜潜入张家,盗取玉器,墙壁上还有王乙那日所穿之鞋的鞋印,印纹已经对比过,确认无误。”

    “所以我才有一点想不明白。”

    “哪一点?”

    “按照以往公文叙述,当地官府如何确认是这名犯人,又如何抓住他的,都会详细记载,而这里面却含糊其辞,只有一句张斗起夜,隐约见是王乙。”

    “失主亲自指认难道不对吗?”

    “当然不对,我看了王乙户籍,此人是城外乡里人,在西城单独租住房屋,平日做点小生意。而那张斗住在城东,是大富商,按理来说,二人身份地位相差如此之大,应该不认识才对。”

    “也许是偶尔听起?一个县城能有多少人,少的数千,多的不过万余而已,偶尔遇见很正常。”

    “那也不该知道名字。”

    陈暮继续道:“另外我看案情报告,说是王乙朋友喊他喝酒,喝到午夜才离去。那王乙朋友家与王乙家不过数百步,一个喝醉酒之人,绕那么大一圈跑到城东去,不合乎情理。”

    吴恭说道:“也许他仗着酒劲,故意去偷盗呢?”

    “你喝成那样还能爬围墙吗?”

    陈暮反问。
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